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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耐火材料原料镁砂出口将取消商检和监管!

2020-04-0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一、许可证的申领

  (一)2020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麻黄草(人工种植)、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的,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货物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货样广告品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需按规定的条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中标文件等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货物的,除另有规定以外,凭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等成品油的,需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函件;出口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以外的成品油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锆、铍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八)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九)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3)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

  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制

  (一)对下列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即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出口许可证,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

  (二)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三、货物通关口岸

  (一)为维护货物出口经营秩序,对甘草、甘草制品和天然砂(对台港澳地区)实行指定口岸管理。其中,甘草的出口通关口岸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甘草制品的出口通关口岸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天然砂(对台港澳地区)的出口通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关。

  (二)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四、出口许可机构

  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实施出口许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取消铁合金出口企业许可条件。出口铁合金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取消对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等出口货物实施的许可证管理措施。

  (三)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0号(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第108号同时废止。


镁砂_副本.jpg

2017年前为了控制镁原料出口,海关要对镁制品和相近的矿产品进行检测。镁制品出口时在海关要对氧化镁含量进行检验,因此企业增加了货物待检,倒货、取样检验等工作,有时还会出现延误装船等情况,从而增加了企业出口成本。2017年取消镁砂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后,检验工作仍未取消,因此而产生的成本企业和海关方面均认为已是不必要的成本。企业多次反映希望取消海关对氧化镁含量检验,在2018年12月27日辽宁省非金属矿工业协会(以下简称辽非协)组织召开的辽宁省镁砂进出口问题座谈会上,大连海关孙处长表示,2017年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取消后,还对镁砂氧化镁含量进行检验,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成本负担,海关方面和商务部会充分倾听了企业呼声,并已经分别反映到五矿商会和国家商务部,商务部对企业的诉求也给予了回应,并确定是合理的诉求,取消的可能性非常大。

经过多次磋商和多方努力,2020年1月1日开始,国家正式取消了镁砂商检和监管,这样为辽宁省镁砂企业将不用再为镁砂海关检测和租赁仓库等而烦恼,从而节省大量费用和时间成本,对于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2020年一开年,辽宁镁砂就迎来了取消出口商检和监管的好消息,可以说是振奋了人心,也为辽宁镁砂行业的壮大发展提供了利好条件,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更“镁”好的明天!